第三十八条
有效在道路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五)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八)不得醉酒驾驶;
(九)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
(十)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双手离开车把、手中持物、牵引动物;
(十一)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
(十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