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

(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三)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遇有机动车让行的,应当快速通过;

(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五)不得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工具;

(六)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七)不准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