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