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有效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指路牌、隔离设施、交通标线等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