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重大管制性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