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