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