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四)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