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