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给予经费支持。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