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