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