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