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服务"三农"型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