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多层面、多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