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微企业应当向政府统计、工信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