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工信部门负责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牧、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工商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协会、商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服务,反映中小微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