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