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估机制,根据其信用评估结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资源配置、资金补助、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实行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的信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