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