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

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

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