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办理丧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

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