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