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区域内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内容具体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村(社区)诚信评价制度,促进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