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全体市民应当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