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