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