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