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