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