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行业运行监测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