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