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