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