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