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育,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