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定期通过监管平台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