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