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