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电梯乘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