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即时采取电梯停用相关措施或者停用超过十五日的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维护保养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