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其制造、销售的电梯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台电梯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