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其制造、销售的电梯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台电梯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