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台电梯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保修责任的电梯投入使用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