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载荷试验实施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