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按照每台电梯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