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按照每台电梯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是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