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