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因参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