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因参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