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消防救援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协管员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日常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