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饮服务业的经营用火;

(二)室外吸烟、烧荒、烧垃圾;

(三)室外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能散发火花的生产作业;

(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