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应当在举办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