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