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活动点,配备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少于0.2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