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活动点,配备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少于0.2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