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国民体质作为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民实行体质监测。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定期发布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