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开展适合本场所用途的体育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体育功能。公园应当在5时至8时对晨练者开放和免收门票。但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公园除外。学校体育场地可以在节假日、寒暑假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