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有关经济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