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